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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6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山一村。负责人祁英,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兰,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周庄嘉园10号楼1单元1201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宝,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海,男,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2017)京0115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智涛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彬彬书 记 员 王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