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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福建杰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杰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杨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2122号原告:福建杰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吉翔双子星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77237。法定代表人:袁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公司员工。被告:杨小玉,女,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福建杰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1日至10月16日在原告处订购了多张国内外航空机票,共欠97714元机票款未付,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机票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方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