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被执行人宁春豪、王月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宁春豪,王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宁春豪,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月凤,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系被执行人宁春豪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宁春豪、王月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宁春豪、王月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春豪、王月凤承诺将危房拆除重建新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申请执行人王文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文军发现被执行人宁春豪、王月凤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宏伟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张云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