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保华机电配件厂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保华机电配件厂,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74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保华机电配件厂。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保华机电配件厂与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保华机电配件厂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917.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划拨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保华机电配件厂,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274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