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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亚南、胡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南,胡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94-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南,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荆州市沙市区。法定监护人:张某,女,1954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住荆州市沙市区,系申请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胡惠彪,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刘亚南与被执行人胡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刘亚南已死亡,需等待其遗产继承人继承权利。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