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唐忠洲、朱新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忠洲,朱新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易俊丽,杨海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忠洲,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英,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汉江水泥厂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系唐忠洲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号。主要负责人:程泽林,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存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俊丽,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员工,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姜存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涛,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唐忠洲、朱新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易俊丽、杨海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忠洲、朱新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忠洲、朱新英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忠洲、朱新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4501元,由上诉人唐忠洲、朱新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水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