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耀华与王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耀华,王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320号申请执行人:潘耀华,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蕴,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887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潘耀华与王蕴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