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家才与潘鑫、朱红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才,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潘鑫,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朱红蕾,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刘家才诉被告潘鑫、朱红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潘鑫、朱红蕾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刘家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