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存艺与王总凯、赵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艺,王总凯,赵丽君,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69号原告李存艺,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元国华,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总凯,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林州市姚镇下庄村小岭自然村人。被告赵丽君,女,汉族,30岁左右,住林州市振林路太行佳苑北区,系被告王总凯妻子。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郭跃立。原告李存艺诉被告王总凯、赵丽君、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其中利率计算至2016年阴历年底为9.9万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存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