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吴国庆,孙雪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4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吴早生,原告员工。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21号B4幢。法定代表人:陈忠伟。被告: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镇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忠伟。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功能区309地块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被告:陈忠伟,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21号B4幢。被告:方小琴,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21号B4幢。被告:吴国庆,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功能区。被告:孙雪琴,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功能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吴国庆、孙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100万元及支付利罚息531264.44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5月9日,以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6)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05970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陈忠伟、方小琴对上述债务中2016年9月6日发放的2000万元贷款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吴国庆、孙雪琴对上述债务中2016年11月15日发放的600万元、11月17日发放的500万元贷款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晶、吴早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3310062016003556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房地产为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与原告形成的债务在最高余额334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浙(2016)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98号。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3301012016002486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期限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5日,年利率5.6985%,贷款由编号为3310062016003556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同日,被告陈忠伟、方小琴签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6年9月7日,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吴国庆、孙雪琴签订了编号为33100520160029293《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上述被告为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与原告形成的债务在最高余额21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同上。同时约定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1月15日、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33010120160031279、3301012016003162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向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5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6日、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4日,年利率均为5.655%,贷款由编号为3310052016002929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600万元、500万元。2017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余值抵押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11月15日发放的600万元贷款,11月17日发放的500万元贷款追加编号为3310062016003556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贷款发放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2017年1月20日以前的利息,之后仅对500万元借款支付了利息593.65元。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2017年2月25日到期。但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忠伟、方小琴对上述债务中编号为3301012016002486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6)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05970号;最高额33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吴国庆、孙雪琴对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编号为33010120160031279、3301012016003162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100万元借款本息及相应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