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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祥松与德阳科光汽车修理厂、费长波、李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松,德阳科光汽车修理厂,费长波,李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071号原告:许祥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土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礼,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阳科光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办千佛村*组。执行事务合伙人:费长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长波,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被告:李敏,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祥松与被告德阳科光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科光汽修厂)、费长波、李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许祥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祥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祥松撤诉。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原告许祥松负担。审 判 员 彭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文婧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