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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毛振佳、周玉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振佳,周玉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23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振佳,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进贤县。2005年9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被告人周玉山,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进贤县。2016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上旬毛某伙同胡某、俞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进贤县文港镇、温圳镇等地,提供纸牌、桌子等工具,以三十二张的方式邀集诱引他人在租借的场所内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自同年11月9日开始,被告人毛振佳为获得高额报酬,受其叔叔毛某雇佣,在赌场内负责整理扑克牌、买水、送饭等事务。同年12月14日晚,毛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玉山,表达了想以每天四百元的价格租用周玉山家门前空地用于开设赌场的想法。周玉山认为价格偏低,毛某表示只玩半天,周玉山便予以应允。同年12月15日,毛某、胡某等人在周玉山家门前空地上摆设桌椅开楼设赌,邀集数十名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2016年12月15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贤县文港镇长塘村委会周玉山家中将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振佳明知毛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受其雇佣在赌场内负责理牌等事务并领取高额报酬;被告人周玉山明知毛某等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高额报酬,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玉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张某、吴某2、陈某、周某、王某、吴某3的证言,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振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高额报酬受他人雇佣,在赌场内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周玉山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高额报酬,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振佳、周玉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振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27天,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周玉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15天,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龚建平审 判 员 : 徐 青人民陪审员 : 邬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