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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少林、郭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少林,郭秋芬,周洁,陈鑫,尉秋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931号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成伟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胜军、傅孟笔,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少林,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郭秋芬,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洁,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鑫,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尉秋招,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少林、郭秋芬、周洁、陈鑫、尉秋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少林、郭秋芬、周洁、陈鑫、尉秋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少林、郭秋芬、周洁、陈鑫、尉秋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少林、郭秋芬、周洁、陈鑫、尉秋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2元,依法减半收取2601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4871元,由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