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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178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龙湖紫都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768147。负责人:万利。原告李战江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战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海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