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沧州昊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飞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昊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飞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财保20号申请人:沧州昊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9970594T,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外环十三化建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洪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飞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08202565K,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号心海假日小区西邻销售大厅。法定代表人:王宇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65万元(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江大道支行,账号为69×××19),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孙雅新人民陪审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文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