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其阳与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张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阳,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张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55号原告:王其阳。被告: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高振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勤。原告王其阳与被告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张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其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其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王其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其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王其阳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