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其阳与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张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阳,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张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55号原告:王其阳。被告: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高振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勤。原告王其阳与被告甘肃中瑞成矿业有限公司、张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其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其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王其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其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王其阳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