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来燕合同诈骗、诈骗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29号刘来燕:你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鄂11刑终49号刑事判决,以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定,1、关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你虚构事实,隐瞒其公司经营不善的真相,在承诺让李泽宪和其家人投资20万元与你合伙购买一辆9.5米长的大货车签订了入股经营合同并收取李泽宪款项后未履行合同购买大货车并向李泽宪分红,而将20万元钱挪作他用,拒不归还。证实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亦有你的供述在卷予以印证,故你申诉认为与李泽宪之间是普通的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你交付虚假的房产证、土地证给张正林作抵押取得张正林借款11万元的事实有物证房产证、土地证,证人肖爱国、郭成应的证言、被害人张正林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因此,你申诉提出未向被害人张正林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的理由与原审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二审不予采信是正确的;对于你骗取吴文娟7.7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吴文娟的陈述、证人范意得的证言予以证实,并非你申诉所称该笔款项系跑贷款的费用结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你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2016)鄂11刑终49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