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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周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3488号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俞大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琳琳,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雷,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俞大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94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056.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21日,被告与济南伟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东置业”)签订了《房屋交接书》,由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成公司”)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2008年3月19日,伟东置业、上海诚成公司与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诚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移交协议》,约定由山东嘉诚公司接替上海诚成公司对济南市伟东新都一、二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3月31日之前所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等物业服务费用。自2008年4月1日起原告为伟东新区一、二片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4月30日,该小区由业委会选聘的物业公司接管,原告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服务期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支付,拖欠费用累计达2943.6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公约》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周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雷系济南市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1.54平方米。2006年2月21日,伟东置业与被告周雷签订《伟东新都·新贵都小区房屋交接书》,该交接书载明被告周雷购买的12号楼1单元702室已经具备入住条件,自2006年2月21日,该房屋由伟东置业交付给被告周雷,被告周雷于该日起享受相关物业服务。2008年3月18日,伟东置业与山东嘉诚公司签订《伟东新都一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伟东置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其开发建设的伟东新区一区委托给中标的山东嘉诚公司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类型为小高层住宅小区;委托管理的期限自2008年4月1日零时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本合同有效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小高层按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收取,付费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第一次需缴付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如业主及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按日交纳滞纳金。原告自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为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一、二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主张被告周雷欠付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共22个月的物业费,按111.54平方米乘以1.2元每月每平方米乘以22个月计算,共计2944.65元。现原告实际主张物业费2943.6元。原告主张因被告周雷拖欠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共1758天的违约金,以其欠缴的物业费2943.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共计15524.54元。现原告实际主张违约金7056.4元。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自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涉案小区一直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也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对于双方而言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既然原告已经对该小区履行了其相应的管理义务,被告就应当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周雷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43.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涉案小区其他业主的同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他业主反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原告未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说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尚有不足之处。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和谐相处,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对于违约金,虽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滞纳金的明确约定,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周雷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43.6元。二、驳回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小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