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史占彪与张建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占彪,张建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955号原告:史占彪,男,1947年8月6日出生,粗识字,住甘肃省古浪县,现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张建隆,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现住武威市。原告史占彪与被告张建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史占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史占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占彪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史占彪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