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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史占彪与张建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占彪,张建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955号原告:史占彪,男,1947年8月6日出生,粗识字,住甘肃省古浪县,现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张建隆,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现住武威市。原告史占彪与被告张建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史占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史占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占彪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史占彪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