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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袁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212号罪犯袁亮,男,1979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5)德邢一初字第1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2011年1月14日、2012年7月25日、2013年10月9日、2015年2月5日以(2010)丽中刑执字第310号、(2011)丽中刑执字第306号、(2012)丽中刑执字第1414号、(2013)丽中刑执字第1992号、(2015)丽中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年、一年四个月、十个月、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亮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记功4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