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5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恋,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程度,于2016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6]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恋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睿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恋以帮助被害人赵某(男,52岁)经营的金桥歌舞厅带来一年人民币50万元的营业额为由,在本市海淀区京都信苑饭店内的金桥歌舞厅包间里与赵某签订了聘用合同,骗取了进场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恋于2017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恋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晏某、柳某的证言,聘用协议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恋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瑶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