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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国明言、刘洪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明言,刘洪芳,刘洪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财保55号申请人:国明言,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洪芳,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申请人:刘洪雁,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人国明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1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洪芳、刘洪雁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国明言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