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郑庆标与阮昌方、张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标,阮昌方,张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991号原告:郑庆标,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卢红羽,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倩婧,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昌方,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何英,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郑庆标与被告阮昌方、张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阮昌方与被告张何英系夫妻。被告阮昌方分别于2007年12月8日、2012年4月17日向原告郑庆标借款5万元、15万元,合计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月利率均为1%,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年底,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昌方、张何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郑庆标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被告阮昌方、张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