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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雄波、袁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波,袁彦彬,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恒新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47号被告:黄雄波,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明,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黄雄波父亲。被告:袁彦彬,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恒新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74284413E。法定代表人:晏志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雄波与被告袁彦彬、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恒新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雄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雄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6.5元,由原告黄雄波承担。审 判 长  黄颖群人民陪审员  熊国英人民陪审员  吴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