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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靳秋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10号申请人靳秋霖与被执行人刘栋、郭合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峰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