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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许永池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351号被执行人许永池,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许永池犯诈骗罪一案,(2013)驿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永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就财产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驿刑初字第51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许永池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