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沙河市百年好合婚庆中心与李翠婷、张浩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百年好合婚庆中心,李翠婷,张浩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2民初1089号原告沙河市百年好合婚庆中心,地址沙河市普锦广场C1区-126。注册号130582660016296。经营者杜雅娟,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亚亚,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翠婷,女,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张浩,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翠婷儿子。原告沙河市百年好合婚庆中心诉被告李翠婷、张浩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信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沙河市百年好合婚庆中心负责人杜雅娟及委托代理人张亚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翠婷、被告张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1日,原告百年好合婚庆中心与被告李翠婷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庆服务总金额为8000元,合同签订后,2016年12月6日原告百年好合婚庆中心如期为被告李翠婷儿子张浩结婚提供相关服务。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定金,剩余7000元费用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翠婷支付原告百年好合婚庆中心服务费7000元,并由被告李翠婷承担诉讼费。并提交相关证据如下:1、婚庆服务协议;2、婚礼服务全程照片。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原告沙河市百年好合婚庆中心与被告李翠婷签订了百年好合婚礼会馆婚庆服务协议,婚庆服务费8000元。婚庆服务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元,2016年12月6日原告如期为被告张浩结婚提供相关服务,婚庆服务费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婚庆服务协议、原告陈述、婚庆照片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两被告应在提供服务结束后支付剩余服务费余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翠婷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沙河市百年好合婚庆中心剩余协议价款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