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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某2、方某3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方某1,方某2,方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某1,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某2,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某3,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吴某与方某1、方某2、方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某3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某3的银行存款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