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金铭、黄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金铭,黄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金铭,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专,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龙,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程,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金铭因与被申请人黄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5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郑金铭于2017年6月26日以裁定驳回起诉的事由已经消失,其重新起诉已被依法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郑金铭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金铭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碧仙审判员 程光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必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