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友能与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能,苏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043号原告:姜友能,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苏志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友能诉被告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友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能撤回起诉。原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姜友能负担。审 判 长  冉献军审 判 员  相 燕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