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云叶与王福春、薛新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叶,王福春,薛新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018号原告张云叶,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兆慧,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王福春,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薛新华,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叶与被告王福春、薛新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云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福春、薛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张云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云叶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云叶负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