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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敬静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敬静,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843号原告:龚敬静,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鑫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梅,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97071Y。法定代表人:申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敬静与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龚敬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敬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敬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龚敬静负担。审 判 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浩然书 记 员 李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