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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詹仕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俞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黄明。委托代理人:邵璞,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詹仕彪。被执行人:詹仕彪,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婷婷,女,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詹彦福,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赵南,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娟,女,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俞卫红,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俞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俞卫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499,878.94元及截止至2015年11月10日的利息及罚息68,821.92元;偿付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如被告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荷路XXX号XXX层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84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66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俞卫红对被告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在1,6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4,048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俞卫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经查,本案审理中因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除被执行人詹仕彪、陈婷婷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荷路XXX号XXX层房屋、被执行人陈娟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案审理过程中财产保全已轮候查封)以外,上述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无社保登记,被执行人俞卫红社保登记为无业。2017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俞卫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詹仕彪、陈婷婷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荷路XXX号XXX层房屋。本院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詹仕彪、陈婷婷名下的房屋。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闽与实业有限公司、詹仕彪、陈婷婷、詹彦福、李冬梅、赵南、陈娟、俞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