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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实地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炫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