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湖北大地飞歌艺术团有限公司与何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地飞歌艺术团有限公司,何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地飞歌艺术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标,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钟祥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湖北大地飞歌艺术团有限公司与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桂林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