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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延寿县加信镇。被执行人马某某,住方正县宝兴乡。被执行人陈某某,住方正县宝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00元,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