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延寿县加信镇。被执行人马某某,住方正县宝兴乡。被执行人陈某某,住方正县宝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00元,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