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王金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14号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现住五家渠市。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龙现在监狱服刑,服刑至2020年8月26日,现已经将王金龙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