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浩与刘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浩,刘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于浩。被执行人刘翠翠。申请执行人于浩与被执行人刘翠翠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宋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登车管所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宋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