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刚与被告刘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刘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254号原告:张刚,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刘霞,女,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刘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张刚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思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