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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静静、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静静,刘勇,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静,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林,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刘静静因与被上诉人刘勇、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9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静静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居住于张店区,且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原审被告支付其借款,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刘勇,被上诉人刘勇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在山东省桓台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