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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永现、林英明等与魏守各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永现,林英明,魏守各,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01号原告柴永现,男,汉族,1973年8月4日生。原告林英明,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守各,男,汉族,1972年4月4日生。被告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伟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永现、林英明诉被告魏守各、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永现、林英明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永现、林英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永现、林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退回原告柴永现、林英明6125元,下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永现、林英明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