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永现、林英明等与魏守各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永现,林英明,魏守各,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01号原告柴永现,男,汉族,1973年8月4日生。原告林英明,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守各,男,汉族,1972年4月4日生。被告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伟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永现、林英明诉被告魏守各、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永现、林英明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永现、林英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永现、林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退回原告柴永现、林英明6125元,下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永现、林英明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