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799号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9418X3。法定代表人李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浩,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1483340。托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354532。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89993J。负责人张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浩,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510553812。委托代理人周盈丹,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41607210046。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丽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