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工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工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盛秀林。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章阿明。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撤销了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