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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与河北花间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河北花间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316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5767407XW。法定代表人:白宏宾,经理。被告河北花间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洼乡大黄务村。负责人周庆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与被告河北花间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撤回起诉。诉讼费1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