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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银定与苏国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定,苏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定,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苏国庆,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国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28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