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云光珍与李邦梅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光珍,李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云光珍,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东门路63号2幢1单元2-2,身份证号码510225195505053687。被执行人:李邦梅,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西段162号9幢1单元6-2号,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0723628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光珍与被执行人李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邦梅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邦梅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云光珍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李邦梅尚欠申请执行人云光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利息50000元系2016年1月7日前未支付的利息)(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