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文峰与孙世权、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峰,孙世权,赵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峰,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世权,男,1986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丽娜,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世权、赵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世权、赵丽娜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世权、赵丽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世权、赵丽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