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涞水波峰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波峰中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383号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郭峰。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涞水县涞阳路**号。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波峰中学。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涞水县义安镇北义安村。委托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颜玲,系波峰中学职工。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波峰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涞水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涞水波峰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涞水波峰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96元,减半收取39298元,由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素梅审 判 员 谷立娜人民陪审员 刘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天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