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翠英、吴玉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英,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279号申请人:吴翠英,女。被执行人:吴玉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胜利路支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余额413.36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该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