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91民初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37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与梁利权、孙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梁利权,孙文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91民初237号之一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村。负责人:于杰,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风险资产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梁利权,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孙文祥,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银,孙文祥配偶。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与梁利权,孙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33元,减半收取计4016.5元,由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康泽峰审 判 员 王洪岩代理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函 来源:百度“”